2007年9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收取搭车人6元被罚2万引人关注
董碧水

  朱长军是安徽颍上县人,一次在杭州开车时,碰上路人搭车,收了6元“油钱”,没想到竟因此被罚两万元,理由是涉嫌非法营运。此案9月4日在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,引起社会广泛争议。

  事件回顾    
  今年4月25日上午,朱长军开车经过杭州下沙智格小区,两名称急着上班的男子拦住了陈的车子,要求搭他们一程。见两人很着急,朱长军一心软就让他们上了车,并随便说了句“给6元油钱算了”。
    两男子上车后,车子才开出100多米,就被巡逻的城管执法人员拦下。城管部门以朱长军没有公共客运营运证,且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内,涉嫌非法营运,遂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营运和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。根据《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》,对于非法运营的司机,罚款额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。
    朱长军承认自己无证载人不对,但他认为其行为应属轻微,管理部门不应对其作出这么重的处罚。他决定通过诉讼为自己讨个公道。
        
  疑问一: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?
    朱长军的行为属非法营运,与拼车完全是两回事。杭州市行政执法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表示,“拼车”者一般是相互熟悉的同事朋友或其他有关系的人,不会像朱长军那样在大街上拉人后上车再谈价钱。
    疑问二:现有法律对有偿“拼车”如何规定?
    按照我国现有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,利用私家车从事有偿拼车是一种无证经营行为,应该按照黑车来处理。根据规定,非法营运行为一经查实,车主将被处以暂扣车辆、高额罚款等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。运管部门的人员表示,只要是收费的拼车,无论是支付加油费,还是给包香烟,都是违法的,属于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。
    疑问三:有偿“拼车”有何法律风险?
    近年随着私家车的大量出现,特别是油价的不断上涨,出行成本渐高,而公共交通又没有同步跟进,使不少市民上班难问题日益突出,有偿“拼车”出行现象在不少城市自发出现。交管部门表示,有偿拼车虽然省钱和环保,但这种行为隐藏着巨大法律风险。
    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拼车行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,拼车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特别是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的伤害,如何进行权利保障还有很大争议。已有法院判决发生事故后车主对乘车人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,故一直游弋在政策和法律边缘的有偿“拼车”行为,呼唤法律的明示。